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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妨害公务上诉获重大改判减刑4年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7-16 17:48:16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穗云法刑重字第xx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焱,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出生地xx省xx市,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1年6月17日被羁押,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1日以穗云检刑诉 [2011 ] 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焱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被告人龚某众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 6月13日作出二审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重新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某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焱及辩护人卿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龚某焱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车(车牌号码:湘xxxxx)将共价值349715元的卷烟 3896条从湖南省运输至广州市销售。途经本市白云区京珠高速公路太和收费站查车点时,遇民警设卡查车即强行冲卡,民警李某遂驾驶警车追堵,在截停过程中龚所驾驶的货车碰撞该警车,致李某受轻微伤,警车受损(修复价为11995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焱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且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龚某焱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龚某焱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经营罪有意见,辩称其所运输的卷烟为7个人所有,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仅有42584元。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龚某焱构成妨害公务罪,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龚某焱所运的卷烟中,属于其个人所有的仅有575条,价值42584元,龚与其他6名卷烟所有人是出于节约成本的目的才将卷烟共同装于一车运往广州;2 ·龚某焱在其老家湖南省武冈市持有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其所运的卷烟经鉴定为真品卷烟;3 ·龚某焱已接受过行政处罚。综上,被告人龚某众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龚某焱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货车(车牌号码:湘xxxxx)将共价值349715元的卷烟3896条(其中共价值42584元的卷烟575条属于被告人龚某众个人所有)从湖南省运输至广州市销售。途经本市白云区京珠高速公路太和收费站查车点时,遇民警设卡查车即强行冲卡,民警李某遂驾驶警车追堵,在截停过程中龚所驾驶的货车碰撞该警车,致李某受轻微伤,警车受损(修复价为1199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其中有:

1. 被告人龚某焱的供述,证实了2011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其和蔡某从湖南郴州驾驶一辆厢式货车运载一车在郴州被永兴烟草公司查扣后罚款处理的香烟来到广州。到上午11时许,当其驾驶车辆途经京珠高速太和收费站时,遇到警察设卡查车,其就没有停下来,之后有警察追上来叫停车,两车并行几百米后,警车超上来截停,但其驾驶的车子没有停下来就撞上了警车。车辆所运的是真烟,是其、蔡某、刘某云等几个人的,在湖南收公司那些不好卖的烟,集中后准备运来广州销售,运输烟来广州销售没有合法手续。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材料,证实了2011年6月17日上午其和丁某举两人根据分局安排带领四名治安员在京珠高速公路太和站设卡查车,10时许,一辆湘E xxxxx厢式货车向查车点过来,其上前示意该车(做手势)到检查点检查,但该司机没有停车,继续向其方向开过来,冲过治安员后,见其用手拦他车就加速向其撞来,其闪开并跑到警车那里拉开警灯警报,然后和丁某举带着治安员追了过去。大约追了二 三公里,看见那辆货车,于是马上用警车上的话机向该车司机喊话让他减速停车接受检查。当时警车与该车并行大约500一600米,货车司机减速了,其见到他减速像停车,就超过该车,在离该车几十米的地方进入与该车同一车道,并向司机喊话,让他停车接受检查,但该货车没有停车,后突然加速开车撞向警车副驾驶位置,其也撞向方向盘,头部受伤。下车检查后发现该货车上装的都是烟,但不是广州出厂。经辨认,李某辨认出被告人龚某焱是驾驶货车冲卡及撞伤其的人。

3.证人蔡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了案发时,龚某焱驾驶一辆货车往广州方向行驶,其坐在副驾驶位上,在距离收费站500米查车区内,遇见民警查车,龚某焱加速冲卡逃走,没过多久,民警驾驶警车追上来并一直喊话靠边停车,但龚某焱没有停车,并和警车并行约500米,后来龚某焱减了一下速度,民警就从左边靠近并加速在货车前方60多米的地方截停货车,但龚某焱不知怎么回事,加速往警车撞去,撞了以后,货车也被迫停了。该货车上装了70多 箱烟,是从郴州将这些烟准备运到广州天平架,这些烟草之前已经被湖南那边的烟草公司罚款了。经辨认,蔡某辨认出被告人龚某焱是在太和站路段阻碍执行公务的男子。

4.证人郭某荣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了2011年6月17日上午10时许,其和民警在太和收费站设卡检查可疑车辆,民警李某示意一辆厢式货车停车接受检查,该货车司机冲卡逃跑,后民警驾驶警车去截停,但该货车撞上警车,造成民警李某受伤,车辆受损。停车检查后发现里面装有香烟,副驾驶还坐有一人。经辨认,郭某荣辨认出被告人龚某焱是驾车冲卡并撞坏警车的男子。

5.证人杨某文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了2011年6月17日上午,其和民警等人在太和收费站查车,看见一辆白色货车向查车点开来,民警示意停车,但该车没有停,直接冲过查车点,民警就开警车追那辆货车,大约追了1公里,并行时民警示意该车停车,但小货车司机没有将车停下,警车就去拦截该车,货车没有马上停下来直接的就撞上了警车右门,两辆车相撞后拖行了约五米就完全停下,后民警上前将车上的两名男子抓获。经辨认,杨某文辨认出被告人龚某众是驾车撞坏警车的男子。

6.钟落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了民警李某、丁某举案发时在太和收费站广场设卡查车。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证实了涉案现场在广州白云区京珠高速公路太和收费站,及现场的概貌特征。涉案车辆及赃物的照片,证实了涉案货车、被撞警车及涉案赃物的特征情况。

9.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云价认鉴[20川827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明细表,证实了警车受损修复价值为11995元。

10.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1 ] 698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了李某的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属轻微伤。

11.涉案货车的行驶证及被告人龚某焱的驾驶证,证实涉案货车的情况及龚某焱的驾驶资格情况。

12·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机关查扣了涉案小货车及赃物香烟3896条及发还情况。

13.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了经检验,涉案卷烟均系真品卷烟。

14.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值估算明细表,证实了涉案卷烟3896条经估算共价值3497巧元。

15.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发给湖南省永兴县烟草专卖局的《关于请求协助调查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案的函》及附件,证实对龚某焱等人在2011年6月16日是否被湖南省永兴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进行核实的情况。

16. 广州市烟草专卖局的复函,证实了龚某焱等人在广州无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记录,亦不能提供涉案卷烟的合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17·.被告人龚某焱的到案经过,证实了抓获本案被告人龚某焱归案的具体时间、地点、详细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焱无视国家法律,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焱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焱犯非法经营罪、妨害公务罪二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对于被告人龚某焱及辩护人提出的龚某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审查,被告人龚某焱在侦查阶段供述涉案卷烟由其与另外6人从湖南省郴州市收购回来后,集中由其与蔡某运至广州销售。被告人龚某焱在广州并无获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明知涉案卷烟运至广州销售,仍参与其中,并与他人驾车将卷烟运往广州。被告人龚某焱与其他卷烟所有人具有共同故意,并实施了具体的实行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缴获的卷烟中,被告人龚某焱个人所有的卷烟仅有575条(共价值42584元),在共同犯罪中属于起次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及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龚某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综合全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十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焱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点评:该案案发后其家属委托了律师取保,辩护,前后找了4个律师,最终白云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5年,以妨害公务判一年,合并执行5年6个月,其家属接到一审判决书欲哭无泪,虽然通过朋友找了4个律师已花费20多万,还是判了5年6个月;其家属在网上百度刑法相关法律知识不经意看到卿律师的简历和介绍、相关成功案例,且卿律师是湖南老乡,故抱着试一试的心情联系卿律师面谈,见面后交谈完后,家属直接说:卿律师,你的说法与之前几个律师有明显区别,就是没有强调自己的关系如何好,而是以专业知识分析案件、判断案件,最终其家属选择委托卿律师团队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白云区法院重审后采纳卿律师的意见,最终白云区法院重审减刑近4年。重审后改判1年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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