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彪,男,1969年8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电白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因本案于2008年4月22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2008年4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许某彪携带手枪`一支、子弹4发和“麻古”、“大麻”、“冰毒”等毒品到本市天河区天河路石牌酒店和邓某江会合,许某彪将枪支弹药放在邓某江的车上后,到该洒店909房吸食毒品,至当日16时许,许某彪在909房被抓获,并缴获其携带的“大麻”、冰毒、麻古等毒品。同日18时许,邓某江被抓获,在其车上缴获被告人许某彪的手枪一支及子弹4发。
关于辩护人卿爱国辩称,被告人许某彪没有前科,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达十克以上,其行为分别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彪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代其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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