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叶某,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广东省云浮市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5日执行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系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5日,犯罪嫌疑人黎某驾驶一辆灰黄色凌志小轿车搭乘叶某以找人为由窜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某村球场,伺机盗窃汽车未果。至5月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叶某驾驶灰黄色凌志小轿车,伙同犯罪嫌疑人黎某再次窜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某村球场边,由犯罪嫌疑人黎某用锁匙将停放在球场边的本田小轿车(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08000元)启动盗回广州白云区均禾街并停放在某村的工厂旁。叶某则驾驶灰黄色凌志小轿车一起逃回广州。犯罪嫌疑人黎某供认在2013年5月左右的时间去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某村驾驶被盗本田小轿车并放至广州白云区均禾街某村的工厂旁。
卿爱国律师接受叶某的委托,作为叶某的辩护律师,经过会见和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后,认为叶某不构成犯罪,向检察院提交了以下法律意见书:
关于叶某涉嫌盗窃罪的法律意见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叶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卿爱国律师作为叶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叶某,并详细查阅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叶某主观上没有盗窃的意图,客观上没有盗窃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盗窃。
根据叶某的供述,叶某和黎某在2013年的4、5月到过南海两次。是黎某叫叶某开车送他到南海的。第一次是在2013年的4月或5月的一天下午16时左右,叶某在广州市黄埔红山街玩时接到黎某的电话,黎某说去南海找朋友,但手不方便,由他来指路,让叶某开车。等车开到佛山一环旁的一条村庄,黎某就一个人下车,大约过了30分钟后才回来。回到车上就又让叶某开车沿着来的道路开回广州白云区。到了第二天下午15时左右,黎某又打电话给叶某,让叶某开车搭他到南海,由黎某指路,开车来到了佛山一环旁边的一条村庄(即来到昨天同样的村庄)。黎某下车离开,叶某在车上等了大约一个小时左右,黎某就打电话叫叶某自己开车回去,于是叶某沿着来的道路把车开回广州白云区,然后将凌志车钥匙交给了黎某的朋友,叶某就回黄埔了。
由此可知,整个事情叶某都是不知情的。按照叶某的理解,黎某是手不方便,让叶某开车,黎某也只是告知叶某去找朋友,黎某离开叶某期间是否真的去找朋友,找朋友做什么,叶某是不可能知道的,黎某也没有跟叶某说。叶某对黎某离开期间所做的任何事情均不知情,因此对于黎某盗窃车辆一事,叶某主观上没有共同盗窃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帮助黎某盗窃的行为,盗窃罪是法定的目的犯,由于叶某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秘密窃取的行为,所以他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犯罪嫌疑人黎某的供述前后有矛盾,且与事实不符,不足以采信。
在2013年7月15日第三次讯问笔录中,黎某称他当时开走小轿车的时候,并不知道小轿车是谁的,他是在开走车的第三天下午16点左右,才听小牛说因为小轿车的车主欠小牛的钱,车主把车押给小牛。但是,黎某又在2013年9月2日第七次讯问笔录中称,当时开走越野小轿车的时候,小牛就跟他说了是因为有人欠小牛钱,车主把车押给小牛。第三次供述是开走车的第三天下午才知道开走车的原因,而第七次供述却说是开走车的当时小牛就告诉他了。这两次供述明显矛盾,且不稳定。
另外,黎某还称,是叶某让他开走越野小汽车的。但事实上,是黎某把叶某骗到南海,然后又打电话让叶某自己开车回去,黎某自己再偷偷开着盗窃的越野小汽车回去,而叶某对黎某盗窃车辆一事完全不知情,一直以为只是帮黎某开车到南海找朋友。
再者,叶某从来没有跟黎某赌博,也没有向黎某借钱,更加没有将灰黄色小轿车押给黎某,该部灰黄色小轿车自始至终都是黎某的,不是叶某的。而且,叶某与黎某去过佛山南海两次,并不是黎某说的只去过一次。
综上所述,黎某的供述前后不稳定,存在矛盾,且与事实严重不符,不足采信。
三、本案除了犯罪嫌疑人黎某的供述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叶某有盗窃的意图和参与作案。
综观整个案卷材料,除了犯罪嫌疑人黎某的供述之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叶某有盗窃的意图和参与作案。根据“孤证不能定罪”和“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叶某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卿爱国
2014年1月16日
案件最新进展:检察院最终采纳卿爱国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叶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叶某在被关押七个月后于2014年4月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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