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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何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动物罪判缓刑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7-16 17:19:53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7)粤0105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有,男,1 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xx市人,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xx市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1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卿爱国、王亚春,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7]17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有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1 2月1 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有及其辩护人卿爱国、王亚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 01 7年4月,被告人何某有以出售为目的先后从本市黄沙水产市场、芳村天嘉市场购得缅甸陆龟2只、凹甲陆龟1只,后于同年5月卖出缅甸陆龟1只。

同年6月15日,民警至被告人何某有经营的本市xx区xx路xx号xx房自编之一门口摊档将其抓获,并在该档口缴获尚未卖出的缅甸陆龟及凹甲陆龟各1只。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缅甸陆龟、凹甲陆龟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分附录II,凹甲陆龟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缅甸陆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有于2012年6月4日因非法出售国家三有及广东省重点野生保护动物被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处以罚款人民币1 1 2 8 0元。

上述事实,有随案移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何某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何某有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有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有曾因非法出售国家“三有’’及广东省重点野生保护动物被行政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惟被告人何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鉴于涉案的野生动物已被缴回,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被告人何某有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有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的量利建议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有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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