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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陈某泳非法制造弹药一审判缓刑

作者:未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1-07-16 17:23:46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7)粤01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青,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东省xx市人,文化程度xx,户籍地址山东省xx市xx号。因本案于2017年7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袁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卢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人,文化程度xx,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号。因本案于2017年8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 8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石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曾用名叶某火,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人,文化程度xx,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xx号。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 8日被逮捕,201 8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辉,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xx市人,文化程度xx,户籍地址广东省xx市xx号。因本案于201 7年7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2018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平,曾用名陈某苹,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xx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址湖南省慈利县景龙桥乡新丰村7组。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 8日被逮捕,201 8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傅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某保,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灵竹村委灵竹街079号。因本案于2017年7月1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201 8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述,曾用名叶某述,男,19xx年xx月xx曰出生,汉族,四川省xx人,文化程度xx,户籍地址四川省xx县xx镇xx号。因本案于2017年7月28日被羁押,2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 8日被逮捕,201 8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某艳,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某繁,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xx人,文化程度xx,户籍地址广东省xx市xx县xx号。因本案于201 7年8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 8日被逮捕,201 8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xx市人,文化程度xx,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xx区xx号。因本案于2017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201 8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卿爱国,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 2017]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青、黄某海、叶某、邹某辉、陈某平、陆某保、叶某述、莫某繁、陈某泳犯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被告人符某林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符某林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其撤回对被告人符某林的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青、黄某海、叶某、邹某辉、陈某平、陆某保、叶某述、莫某繁、陈某泳,辩护人袁某鹏、卢某彬、傅某成、苏某艳、

卿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办理延期审理手续,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年初,被告人赵某青通过网络贩卖制造铅弹模具。同年4月,被告人黄某海发现买卖铅弹模具有利可图,便与被告人赵某青联系,做买卖铅弹模具的代理,赚取差价。由被告人黄某海寻找买家,被告人赵某青直接将铅弹模具通过快递邮寄给买家。被告人黄某海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磨xx888’’(淘宝账号“小xx888’’),在网络上贩卖铅弹模具。被告人陈某平、邹某辉、陆某保通过被告人黄某海的淘宝店铺购买铅弹模具,并制造铅弹。被告人叶某、叶某述、莫某繁、陈某泳通过网络向被告人赵某青购买铅弹模具,并制造铅弹。2017年7月1日至8月4日,上述被告人被陆续抓获,缴获大量制造铅弹模具、铅弹及枪支等物。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枪支弹药鉴定书、笔迹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青、黄某海、叶某、邹某辉、陈某平、陆某保、叶某述、莫某繁、陈某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被告人陆某保、叶某述、莫某繁、陈某泳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处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青、黄某海、叶某、邹某辉、陈某平、陆某保、叶某述、莫某繁、陈某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

三款之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赵某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罪。

其辩护人袁某鹏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青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2、本案所涉的是气枪所用的铅弹与子弹在制造、用途、杀伤力和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巨大区别;3、被告人赵某青不知买卖铅弹、买.卖铅弹模具系犯罪行为。同时,被告人赵某青主观上不知铅弹属于弹药,客观上仅是销售铅弹模具,不具备非法买卖弹药罪的主客观条件;4、被告人赵某青没有与本案中制造弹药的其他被告人有通谋和意思联络,没有共同犯意,也没有共同制造弹药的行为,因此不具有共同犯罪构成要件,同案人制造、买卖铅弹的数量不应作为被告人赵某青的量刑情节;5、被告人赵某青系初犯,销售铅弹模具

时间短,造成社会危害性较小。

其辩护人卢某彬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赵某青仅是销售铅弹模具,买受人制造、买卖铅弹的数量不应作为被告人赵某青的量刑情节。3、被告人赵某青买卖铅弹模具时间短、获利少,且系初犯。据此请求对被告人赵某青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某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其只是出售铅弹模具,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石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黄某海仅是销售铅弹模具,无法预知和控制买家的行为,故买家制造铅弹的数量不应作为被告人黄某海的量刑情节;2、被告人黄某海与同案人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即便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海在本案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本案制造铅弹所用的材料、制造工艺的条件、制造难度等方面和火药为动力的子弹有本质区别,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黄某海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黄某海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

被告人邹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

被告人陈某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

其辩护人傅某成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陈某平是出示个人的兴趣爱好,才通过网上购买铅条打造铅弹,其并没有意识到是危险物品,在主观上被告人陈某平对铅弹性质认识错误,在客观上制造铅弹约600颗,未对社会造成影响,犯罪情节轻微;3、被告人陈某平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据此请求对被告人陈某平适用缓刑。

被告人陆某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但辩解其系自动放弃犯罪,应为犯罪中止。被告人叶某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

其辩护人苏某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叶某述制造铅弹数量仅为196颗,并无买卖铅弹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2、被告人叶某述具有主动放弃制造铅弹的情节,且与同案人不构成共同犯罪;3、被告人叶某述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据此请求对被告人叶某述适用缓刑。

被告人莫某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

被告人陈某泳承认购买模具制造铅弹,但辩解没有贩卖铅弹。

其辩护人卿爱国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某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陈某泳主观上仅是出于好奇才购买模具制造铅弹,并无买卖铅弹的故意,客观上仅是制造铅弹,并未向任何人销售;2、被告人陈某泳存在制造铅弹的行为,但未达到犯罪标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泳处查获的铅弹数量为291发,且陈某泳主动放弃制造铅弹。据此请求判决被告人陈某泳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赵某青通过网络贩卖铅弹模具。同年4月,被告人黄某海发现买卖铅弹模具有利可图,便与被告人赵某青联系,代理铅弹模具的买卖,以赚取差价。由被告人黄某海寻找买家,被告人赵某青直接将铅弹模具通过快递邮寄给买家。被告人黄某海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磨具xx888”(淘宝账号“小xx888”)贩卖铅弹模具。被告人陈某平、邹某辉、陆某保通过被告人黄某海的淘宝店铺购买铅弹模具,并制造铅弹。被告人叶某、叶某述、陈某泳通过网络向被告人赵某青购买铅弹模具,并制造铅弹。被告人莫某繁通过网络向他人购买铅弹模具,并制造铅弹。2017年7月1日至8月4日,上述被告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缴获铅弹模具、铅弹以及枪支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举证,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

2、抓获经过、归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3、户籍材料,证实九被告人在案发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青所租仓库位于山东省xx市xx村二层楼区的现场概况。

5、涉案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的交易记录、涉案银行卡的流水记录,证实各被告人买卖铅弹模具的交易情况。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文书,侦查实验笔录等,证实:

(1)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赵某青处扣押电话卡4张、打气筒1个、快递单23张、空白快递单100张,苹果5手机1台、苹果68群里面有人发布过卖气枪、刀之类的微信图片,我加了图片的人微信,并咨询了对方有没有制作铅弹的模具卖。我们商谈好之后,我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650元,对方就在201 7年6月初把制作铅弹的模具和工具及材料邮寄给我了。我平时的快递都是寄到离家比较近的好又美超市的代收点。我从201 7年6月购买模具后一共制作291颗铅弹,那些铅弹我做出来之后一直放在家里,没有使用过。

被告人陈某泳指认其手机微信的转账记录;指认了缴获的制弹模具、铅弹、铅条等物品。

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1)被告人叶某、邹某辉、陈某平、陆某保、叶某述、莫某繁、陈某泳在主观上明知是铅弹而非法制造,客观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购买模具制造出铅弹,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其中被告人陆某保、叶某述、莫某繁、陈某泳虽在案发时制造铅弹的数量未达追诉标准,但仍控制着铅弹模具、制作工具等物,随时可继续实施制造铅弹的行为,根据侦查实验笔录,在被告人陆某保、叶某述、莫某繁、陈某泳处查获的制造铅弹工具、材料,分别可制造出来的铅弹均超过法律规定的立案准标,四被告人是因意志以外而未能继续制造铅弹,属于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赵某青、黄某海明知其销售的模具是用于制造22气枪铅弹,还故意通过网络向他人进行销售。被告人赵某青、黄某海明知其他被告人制造气枪铅弹而向他们提供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后其他被告人用其提供的模具制造铅弹,被告人赵某青、黄某海事先具有由他们提供模具给同案人制造气枪铅弹的犯罪沟通,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被告人赵某青、黄某海与其他被告人应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叶某、叶某述、陈某泳通过网络向被告人赵某青购买模具并用其提供的模具制造铅弹,故被告人赵某青应对叶某、叶某述、陈某泳非法制造弹药罪的犯罪行为承担共同责任;其中陈某平、邹某辉、陆某保通过被告人黄某海的淘宝店向其购买模具并用其提供的模具制造铅弹,故被告人黄某海应对陈某平、邹某辉、陆某保非法制造弹药罪的犯罪行为承担共同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被告人莫某繁制造气枪铅弹的模具是向被告人赵某青购买,因此他们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关于被告人赵某青、黄某海在本案中作用的问题

被告人赵某青、黄某海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且鉴于被告人赵某青、黄某海提供铅弹模具的行为系铅弹制造的关键环节之一,该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且被告人赵某青、黄某海在网络上向不特定的人销售制造气枪铅弹模具,社会危险性较大,不适宜对其适用缓刑,因此辩护人提出与上述相关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涉案物品的处理问题。

(1)从被告人赵某青处缴获的空白快递单100张、苹果5手机l台、苹果7手机1台、小米手机1台、诺基亚手机11台、钥匙5根、钱包1个;从被告人叶某处缴获的三星手机1台、工商银行银行卡一张;从被告人邹某辉处缴获手机1台;从被告人陈某平处缴获手提电脑1台;从被告人陆某保处缴获的苹果手机1台;从被告人叶某述处缴获的苹果6手机1台;从被告人莫某繁处缴获的OPPO手机1台;从被告人陈某泳处缴获的苹果6s手机1台,现无证据证实是本案作案工具,故本案不作处理。从被告人赵某青处缴获的快递单23张、快递单存根392张是本案证据,本院不予处理

(2)从被告人赵某青处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1台、平板电脑1台;从被告人黄某海处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6S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从各被告人处缴获的铅弹模具、铅弹、枪支、铅条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青、黄某海、叶某、邹某辉、陈某平、陆某保、叶某述、莫某繁、陈某泳无视国家法律,通过模具非法制造弹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九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保、叶某述、莫某繁、陈某泳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青、黄某海、叶某、邹某辉、陈某平、陆某保、叶某述、莫某繁、陈某泳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叶某、邹某辉、陈某平、陆某保、叶某述、莫某繁、陈某泳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青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7年7月1日起至202 1年6月30日止。)

二、被告人黄某海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7年8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

九、被告人陈某泳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从各被告人处缴获的铅弹模具、铅弹、枪支、铅条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从被告人赵某青处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1台、平板电脑1台;从被告人黄某海处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6S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案件点评:

该案2017年8月2日被关押到看守所,在公安阶段家属委托了李律师未能争取到取保候审,后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卿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沟通要求取保候审被拒绝后,卿律师考虑到陈某泳犯罪情节轻微,再次与检察院沟通,要求尽快送法院处理,经办检察官同意卿律师的要求。案件到法院开庭前,卿律师与法官沟通,要求取保候审,经办法官答复开完庭再考虑,最终开完庭二十天左右,法院批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四个月才下判决,最终为陈某泳争取到判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实际在看守所呆了8个月。

如果在法院判决前不尽力去争取取保候审,哪怕最后判了缓刑,也会在看守所多呆四个月,虽然四个月不长,但对于被关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是漫长的,因此在每个阶段都要尽力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努力去争取,哪怕早出来几个月或一个月都好,这是中泽刑事团队一贯的优良作风,“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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