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18]xx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横,女,19xx年xx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44x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件,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横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2018年3月2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横和被害人龙某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横以需要用车为名借用了被害人龙某某的车牌为粤Axxxxx奥迪小车,随后伪造被害人龙某某向其借款15.5万元的借条,用该借条将该小车抵押给广州黄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套现15万元人民币,以此诈骗被害人龙某某的钱财。该小车的购买日期为2016年3月2日,购买价格为321000元人民币,鉴定价值人民币38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横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主要理由是:现有证据难以查清涉案车辆的实际权属,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横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车辆的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点评:
被不起诉人姚某在批准逮捕后十天左右通过家人找到卿律师团队,卿律师认真听取其家人陈述案情和其之前聘请律师多次会见姚某的情况后,初步判断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不应该逮捕的,但家属和之前的律师缺乏刑事案件经验,该案的工作之重点应在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内尽力去争取,而不是等待她在37天内放出来,很多家属和律师遇到刑事案件,认为自己家人是被误抓的或没有犯罪事实,等待37天放出来。该案家属也是这样的心态,其家人认为姚某没有诈骗他人钱财,在37天内一定会释放,其律师在刑事方面经验欠缺,导致前期一直在等待,检察院下了批准逮捕书后又被关押了8个多月才作出不起诉决定。
实际上该案在37天内律师的工作做仔细点,在前期多与公安、检院多沟通、交换意见,该案在检察院应该会不批准逮捕,在37天会释放。
在姚某被批准逮捕后卿律师接受委托后,充分了解案情,会见被告人后,认定该案不起诉的机会较大,力争该案不要移送到法院开庭,如果送到法院开庭,哪怕最终无罪或检院撤回起诉,犯罪嫌疑人又要多关押近一年,要想尽快释放,只有争取在检察院不起诉,故在复印到材料后,多次与检院经办人交换意见,指出该案存在众多问题,诈骗的主要证据不足,在第一次退查后,春节前几天,农历十二月二十四下午(团年日)卿律师抱着案件材料到检院律师接待室又与经办人交换意见,强烈要求检院在春节前对犯罪嫌疑人姚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先取保候审,但最终检院答复案件变更强制措施要集体讨论,另外还要补充证据,嫌疑人在年前未获得自由。
离开检院时一看时间是下午六点了,检察官说,卿律师我从事没有见过这么负责的律师,走出检院的大门,外面寒风呼呼,街道的灯已全亮了。
值得庆幸的是,在过完春节后几个月,终于有好消息了,检院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姚某不起诉,当天获得自由。
本人专办刑事案件十五年来,遇到非常多的家属总是在被拘留的37天内等待公安或检察院放人,也有很多律师也是建议家属等37天再决定委不委托律师,其实这样错过了很多机会,比如,有些案件家属坐等司法机关在37天内放人,但由于案件在没有完全查清或判断不准确时,有时将不应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逮捕了,最终经历近一年或几年时间的查证,最终又不起诉或无罪,这样被抓之人被关押一年左右或更久才被释放,,因此,不管构不构成犯罪,只要被抓了都要尽早去争取,尽力在37天内去争取不逮捕,在37天内获得自由,因为刑事案件程序越走到后面越难逆转,比如说等到一审法院判决后,再推翻一审判决更难。一路上有刑事律师跟进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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