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请求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卿爱国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得知陈某隆案件已经移交贵院审查起诉,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指控犯罪嫌疑人陈某隆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贵院对陈某隆涉嫌诈骗罪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陈某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向报案人叶某娟借款时,支付宝到底有无余额及余额有多少的事实未查明清楚。
据犯罪嫌疑人陈某隆陈述,其当时向报案人叶某娟借款时,支付宝里确实有50万元,并且发了截图。在此之后,才把这50万元转到非法赌博网站。这与其在2019年3月12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实质钱已经转到非法网站被冻结了”)不一致。究其原因,据陈某隆陈述是受到侦查人员的诱供,才会改变说法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报案人叶某娟于2019年2月11日陈述“陈某隆把帐号上的50多万给我看”,但是在其报案材料中并无这一材料。其在2019年6月19日陈述“然后他把支付宝余额的页面截图(显示余额为163779.61元)发给我”。关于当时支付宝余额的事实,叶某娟前后陈述不一致。
因此,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在向报案人叶某娟借款时,到底有无余额及余额有多少的事实并未查明清楚,而这一事实对于本案结果的认定有直接影响。
2、报案人叶某娟是否知道借款用于投资到非法赌博网站。
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在2019年2月16日供述,“我以前借过叶某娟的钱,还有8万左右没有还给她,我说如果她帮我冲开我被冻结的账户,我就还给她所有的钱,并给她赌博网站赢利的3成作为回报。”而其在2019年3月12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否认了这一说法,究其原因,陈某隆说是受到侦查人员的诱供,才改变说法并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本案事实,报案人叶某娟知道借款用途,并想得到8万及3成赢利,叶某娟的目的很清楚,不存在错误处分财产的情形。同时,叶某娟多次转帐给陈某隆,如果说受骗,不可能一而三,再而三地转账,这明显不符合常情常理。
报案人叶某娟的姐姐叶某某在2019年9月4日的笔录中,明确地陈述了叶某娟知道陈某隆借钱用于赌博网站。证实了叶某娟清楚借款的目的,不是诈骗案的被害人。
二、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
1、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在微信聊天中写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日期。
2、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向报案人叶某娟所借的每一笔款,都备注了“借款”。
3、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多次通过发红包的形式向叶某娟偿还部分借款,如果
有诈骗的想法,要么不还款,要么不会那么多次偿还借款。
4、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地告诉了叶某娟详细住址,证实其有偿还的意愿。
5、案发前后均与报案人叶某娟联系过,并无逃匿的行为。
三、报案人叶某娟的陈述存在矛盾,是不真实的。
1、如前文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某隆当时发给其的支付宝余额截图,其陈述前后明显不一致。
2、据犯罪嫌疑人陈某隆陈述,在与叶某娟恋爱期间所借的8万,也是投资到网站,并没说要给其妈妈治病。这与叶某娟的陈述不一致。
3、据犯罪嫌疑人陈某隆陈述没有要挟叶某娟,其本意是借了这么多钱,想与叶某娟的家人商量如何偿还。这与叶某娟的陈述不一致。
所以,结合前文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犯罪嫌疑人陈某隆的钱被冻结,报案人叶某娟因为没有及时得到预期所得,企图请求公权机关介入要回借款。
因此,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陈某隆与报案人叶某娟是前男女友关系,关系比较特殊,双方的身份信息都非常清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叶某娟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否则,“既是严重的不正之风,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报案人叶某娟的姐姐叶某某在2019年9月4日的笔录中陈述,数次去佛山市南海区公安机关报案,但是佛山公安机关均不受理,即不予立案侦查,也就是说佛山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不属于刑事案件。所以,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插手本案经济纠纷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四、犯罪嫌疑人陈某隆愿意还款给被害人,以化解矛盾。
案发前陈某隆明确地表示会还款给被害人的,案发后其仍然表示愿意还款给被害人,以此化解社会矛盾。
五、犯罪嫌疑人陈某隆的母亲患癌症,需要其照顾。
犯罪嫌疑人陈某隆的母亲患宫颈癌,正在接受治疗,需要亲人在旁照顾,以减轻疾病和精神痛苦。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陈某隆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指控陈某隆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90条、第404条的规定,恳请贵院对陈某隆涉嫌诈骗罪一案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尽快释放当事人陈某隆,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其母亲患宫颈癌,正在接受治疗,需要亲人在旁照顾,以减轻疾病和精神痛苦。
以上法律意见,请予以充分考虑!
此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
卿爱国律师
2019年 8 月 12 日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1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隆,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 xxxxxxxxx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xx村。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 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卿爱国、邱纪洪,广东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隆涉嫌诈骗罪,于2 01 9年4月2 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 01 9年6月6日、2 01 9年8月2 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 01 9年7月5日、2 01 9年9月1 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 01 9年5月2 3日、2 01 9年8月6日、2 01 9年1 0月1 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 5日。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隆于2016年欠被害人叶某娟8万元未还,自称2018年1 1月中旬开始在柬埔寨投资赌博网站,并将资金不断转入赌博网站。2 01 8年1 2月2 7日2 1时许,陈某隆通过微信联系被害入叶某某,称其支付宝账户有50万元被冻结,以偿还被害人叶某某8万元欠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信任,多次要被害人叶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将现金转入其支付宝账户,谎称后续会将现金转回被害人。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被害人叶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xx镇xx村xx街xx号xx房,通过手机支付宝分别14次转账到陈某隆支付宝账户,共计人民币105177元。2019年1月2日,被害人叶某某仍未收到陈某隆欠款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月2 2日,陈某隆在中山市xx镇xx栋xx座xx房内被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隆不起诉。
扣押苹果手机一台、建设银行卡一张,依法发还被不起诉人陈某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陈某隆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以穗番检公刑不诉[ 2019]xx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陈某隆作出不起诉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隆不起诉。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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